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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的一體化農業經營組織聯盟。為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南京市開展了市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申報工作,南京市哪些企業可以申報呢?申報條件是什么?申報程序是怎樣?需要提供哪些申報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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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申報條件
(一)發起成立
1.由1家市級或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牽頭發起,至少有1家列入省政府優先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名錄的農民合作社和5家家庭農場作為聯合體成員主體;
2.各成員主體已在本市轄區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未有失信行為或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有各成員主體共同制定的聯合體章程;
4.有各成員主體圍繞聯合體主導產業共同制定的聯合體建設方案;
5.聯合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方便成員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二)資源要素
1.牽頭發起企業。龍頭企業作為牽頭發起企業應具備必要的廠房,有良好的生產、加工、倉儲設施和農業廢棄物收集利用設施設備。農產品生產型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加工型企業年銷售收入達到3000萬元、流通型企業年交易(經銷)額達到2億元。
2.聯合體基地規模(在本市)。糧油類:規模5000畝以上;園藝類:設施園藝500畝以上,露地園藝作物1000畝以上;畜牧類:生豬年出欄4000頭以上,羊年出欄1000頭以上,家禽年出欄/存欄20萬羽以上;水產類:規模養殖面積500畝以上;種養結合或休閑創意農業類:基地面積1000畝以上。
3.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龍頭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為各成員主體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培訓等服務,向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提高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協同創新水平。
4.市場信息互通。龍頭企業依托聯合體內部溝通合作機制,將市場信息傳導至生產環節,優化種養結構,實現農業供給側與需求端的有效匹配。
5.品牌共享。龍頭企業自主或協助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開展“三品一標”認證,實現企業品牌共建共享。
(三)經營模式
(1)組織一體化。聯合體采取“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的運作模式,發揮龍頭企業引領作用、農民合作社紐帶作用和家庭農場基礎作用。
(2)生產訂單化。聯合體內部采取訂單化生產,龍頭企業與合作社、家庭農場形成緊密型利益關系。龍頭企業收購聯合體內其他成員主體提供的原料價格高于市場價。
(3)技術標準化。按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等進行生產。龍頭企業配有專門的技術人員,建有生產、加工過程的生產記錄檔案。
(4)經營集約化。有穩定的銷售渠道,鼓勵發展電子商務和網上營銷,營銷方式多元化;龍頭企業向合作社、家庭農場輸入現代生產要素,促進各類經營主體節本增效,生產總成本降低,種植效益比普通農戶高。
(5)服務全程化。實行統一生產、統一收購加工、統一品牌,“產加銷”一體化經營。聯合體內主體之間開展人才、技術和信息交流與合作。
(6)效益擴大化。聯合體各成員主體總收入增加,人均純收入高于本區同行業普通農民收入。聯合體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帶動的農戶收入高于本區同行業普通農民收入。聯合體圍繞主導產業,積*推進“一控兩減三基本”,發展綠色農業、循環農業。
南京市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申報申報及評定程序:
(一)申報。聯合體牽頭企業按照要求向所在鎮街農業部門提交申報材料,鎮街農業部門負責審查。審查合格的,上報區農業主管部門。
(二)初審。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包括現場考查)。初審合格的,形成初審報告(附申報材料)上報市農委。
(三)評審。市農委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區推薦上報的聯合體進行評審,根據標準擇優確定市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候選名單。
(四)公布。經市農委確定的候選市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名單,在市農委官網公示一周。公示期滿,如沒有異議,由市農委發文公布名單。
南京市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申報材料:
(一)南京市級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申報表、評審表;
(二)聯合體發起成立、資源要素和經營模式情況說明;
(三)有關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聯合體牽頭企業申明書,包括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申明;
2.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工商登記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
3.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認定證明;
4.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家庭農場發展情況介紹;
5.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上年度龍頭企業審計報告,合作社財務報表和家庭農場財務報表或收支記錄;
6.龍頭企業與合作社、家庭農場簽訂的訂單合同復印件;其他能證明企業與合作社、家庭農場利益聯結的材料;
7.基地建設、品牌建設等證明材料;
8.由區農業部門提供的帶動農戶證明;
9.聯合體章程復印件、聯合體建設方案;
10.聯合體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
11.畜禽養殖基地需提供規模養殖場治理檢查認定通過等證明材料;
12.各成員主體信用審查報告。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四份(申報主體、鎮街、區農業部門、市農委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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