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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權是指向他人轉讓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按照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轉讓給他人,因此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享有者實際也享有轉讓權。進一步說,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受讓者,由于可以再向第三人轉讓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因而也實際受讓了轉讓權。所以,軟件著作權轉讓的客體實質上是軟件著作權中的全部經濟權利。
軟件著作權轉讓的種類,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來劃分。從轉讓的方式看,可以通過出賣、贈與,抵押、賠償等方式轉讓軟件著作權。出賣是軟件著作權的有償轉移,轉讓方通過轉讓活動從受讓方那里獲得報酬。贈與是軟件著作權的無償轉移,受贈人不需要支付報酬給贈與人,但有義務按照贈與人指定的方式、用途行使受贈的軟件著作權。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債的情況下,債務人或第2人可以將軟件著作權抵押給債權人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軟件著作權折價或通過行使該軟件著作權中的經濟權利優先得到償還。在因侵權行為被法院判決賠償損失時,侵權人也可將自己的軟件著作權作為賠償物轉讓給被侵權人。
從轉讓的期限看,可以是在軟件著作權整個保護期內有效的轉讓(即“1次賣絕”),也可以是在軟件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一定期間內有效的轉讓("--I稱為“定期轉讓”)。如果是1次賣絕,則軟件著作權發生永久性改變,受讓者成為軟件著作權新的享有者;如果是定期轉讓,則軟件著作權只在約定的期間內轉移到受讓方,約定期滿后仍回歸原轉讓方。考慮到計算機軟件的生存周期與實用特點,定期轉讓的方式實際不一定會被采用。
軟件著作權轉讓應符合下列要求:
1.簽訂書面合同。這是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不簽訂書面合同,軟件著作權轉讓不能成立。
2.合同在軟件著作權保護期內有效。軟件著作權的轉讓不能變更法定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
3.向軟件登記機構備案。向機電部中國軟件登記中心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并獲得機電部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軟件著作權人就有了軟件著作權有效的初步證明,同時具備了在發生軟件著作權糾紛時提起侵權訴訟或申請權利糾紛行政處理的資格。對已登記過的軟件進行轉讓,受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三個月之內向中國軟件登記中心備案。如果不辦理此項備案,該合同就只具有從合同法角度對轉讓方和受讓方兩方的約束力,卻不具有從著作權法角度對任何第三方的約束力,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不承認這項轉讓的效力,不承認受讓方為該軟件著作權的合法繼受主體。這樣,轉讓后如果發生第三方的侵權活動,受讓方就會因為不具備對抗第三方侵權活動的資格而無法尋求司法保護。
4.中國籍的軟件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開發的軟件著作權向外國人轉讓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向中國軟件登記中心備案。
軟件著作權許可與轉讓有什么區別呢?第1,所轉移的權利的內容不同。在許可中,被許可人只取得以一種或數種方式對軟件進行使用的使用權:在轉讓中,受讓人取得的是軟件著作權的全部經濟權利。第2,所支付報酬的性質和數額不同。在許可活動中被許可人支付的是使用費,在以出賣方式進行的轉讓活動中。受讓人支付的是軟件著作權的價款,而不是使用費。第三,權利轉移的時限不同。許可使用的有效期限按規定1次不得*過十年。期滿后可以續訂。而轉讓軟件著作權則無時間限制,受讓人在該軟件著作權有效期內享有該軟件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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