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疑難解答
2023年2月22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整體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正式發布,明確提出“加強育種領域知識產權保護”;2023年3月1日,新修訂的《種子法》正式發布實施,明確規定“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提高侵權懲罰力度”;2023年3月2日,*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依法懲治涉種子犯罪,加強種業振興”。本文嘗試從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與保護入手,對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保護現狀進行整體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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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新品種權的概念
植物新品種權(New Plant Varieties Right)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植物新品種權是指育種者對植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及植物新品種所享有的獨占性的權利;狹義上的植物新品種權是指育種者對植物新品種依法享有的獨占性權利。
二、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及授權程序
(一)授權條件
根據《條例》第2條規定,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其中:
1、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過4年。
2、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于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3、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4、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5、適當的命名。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注冊登記后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于品種命名:(1)僅以數字組成的;(2)違反社會公德的;(3)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二)申請與審查
1、申請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提出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申請人自在外國第1次提出品種權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在中國就該植物新品種提出品種權申請的,可以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2、審查
(1)初步審查
審批機關受理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后,會進行初步審查,例如審查植物新品種權是否屬于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列舉的植物屬或者種的范圍;是否符合《條例》第2十條的規定;是否符合新穎性的規定;命名是否適當等。
(2)實質審查
初步審查通過后,審批機關對品種權申請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即“DUS測試”)進行實質審查。經實質審查符合規定的植物新品種,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授予品種權的決定,頒發品種權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隨著國家對農業科技的加大投入,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也會越來越受到各方的重視,我們也期待在法律層面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以及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實踐經驗,為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提供更多的指導意見。以上就是臥濤小編整理的內容,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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